京津冀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 - 并非完全受益 强制第三者险让保险公司犯难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5-12 22:08) 点击:88 |
京津冀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最近一段时间,一直有一种担忧笼罩着中国车险业,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与商业保险公司利润最大化之间的矛盾该如何平衡,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即将以立法的形式实施的时候,这种矛盾越来越突出。 在她看来,保险公司正面临着挑战。 “保险公司正面临着挑战,整个车险的业务结构也要发生重大变化。”徐漫说,中国保监会已经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对强制三者险的定位为不以盈利为目的,那么车险是否盈利主要取决于车损险的经营状况。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原来三者险是一块非常不错的业务,也是车险的重要利润来源。而反观车损险,所占车险的比重最大,对于客户的保障也是最重要的,但车损险的经营不是有没有盈利的问题,而是亏多少的问题。原来车损险的亏损,可通过整体车险的经营或其他险别来弥补,在三者险变成强制险种后,已不属于商业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范围,给保险公司留下的经营空间已经很小了,在其他附加险种所占比例很小的情况下,车险的主打产品只有车损险了。但车损险向来是保险公司的亏损业务,如何扭亏,保证车险业务朝着良性轨道发展,除了再次调高车损险的费率之外,保险公司别无选择。 如果徐漫所言不虚的话,由此带来一个问题:客户肯定不会接受。极有可能出现只投强制第三者险,或者通过第三者险来解决本应属于车损险赔付的范围,从而引发道德风险。比如发生追尾事故,后车是全责,本应属于车损险赔偿范围,现在可以自行解决,如果双方商定按照第三者险赔偿,就不用投车损险了。在保费收入大幅缩水的情况下,保险责任却在加大。 强制第三者险的实施,给保险公司带来的另一挑战是理赔。《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快速处理、自行解决都做了特别规定。徐漫认为,这种处理方式,给保险公司认定保险责任带来很大困难。为了保证赔偿是合情合理的,保险公司必须加大人力、物力的投入。以前主要是通过交警来认定事故责任,现在自行解决了,不需要交警出现场,保险公司又不能对自行解决的不去核查,否则无法控制道德风险。 种种迹象表明,法定强制第三者险的实施,对保险公司而言,犹如一把双刃剑。不可否认,强制第三者险制度充分发挥了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对于关系到人身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风险,强制保险是一个很好的途径,交通事故的伤亡赔付无论是费用还是期限都更加有利于受害者,体现社会对生命权的尊重和减少社会矛盾。但由此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挑战也不言而喻,现在摆在保险公司面前的是,本已陷入窘境的车险业务,该如何经营?才能突破亏损困局,现在看来,难度是越来越大。 “虽然强制三者险的相关细则还没有出台,由谁来经营、金额定多少、如何衔接等一系列问题还不得而知,但有迹象表明,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法定强制三者险的可能性极大。这样一来,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与商业保险公司利润最大化之间的矛盾冲突会越来越明显,车险费率的全面上调,已是必然。”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副教授郭丽军告诉记者。 持有不同意见的也不乏其人,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主任庹国柱给予了他的诠释。单纯涨价,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保险公司更应以此为契机,在管理、服务上下功夫。 最后专家提示消费者, 转自:中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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