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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 - 苏州一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被判无效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5-10 18:34)    点击:206

京津冀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本报苏州126 唐某发生交通事故败诉,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被要求赔偿并承担诉讼费。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条款拒绝支付诉讼费用。今天,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保险合同免责格式条款无效,唐某因受害人提起诉讼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属保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811,唐某将自己的小客车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签署了保险公司出具的格式条款合同。

 

??200524,唐某驾驶小客车与徐某相撞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徐某遂起诉唐某及保险公司。法院判决唐某赔偿相应损失并承担诉讼费2768元。判决后,唐某向徐某支付了赔偿款,随后申请保险公司全额理赔,而保险公司以投保人违反保险合同“应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约定,对诉讼费不予理赔。为此唐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系被告单方预先拟订,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并未与对方协商,属于格式条款。《保险条款》第五条的规定从该条款文义理解可以得出保险人负责赔偿的前提是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如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条款的性质应属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被告无证据证明其已向原告就该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故该条款应属无效。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原告唐某承担的诉讼费2768元,被告应负责赔偿。

 

 

转自:中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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