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 - 以超载为由拒赔偿保险公司败诉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5-09 12:47) 点击:201 |
京津冀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一运输公司员工开车将人撞死,公司由此申请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称其伪造交通事故认定书、超载驾驶,而拒绝赔偿。为此,运输公司诉请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向其支付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款12.08万元。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令支持了运输公司的诉请。 案情概述: 某运输公司对公司所有货车参加了机动车辆保险,该公司员工张先生因工作驾驶公司车辆时,撞死了横穿马路的行人王先生。 经交警鉴定,张先生超载驾驶,违反交通法规。经协商,张先生赔偿了死者家属8万余元,并约定余款10多万元将于 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了保险理赔申请,并提供了两份事故认定书,其中一份认定车辆有超载的行为,而另一份则没有此项内容。 保险公司受理后认为,运输公司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伪造的,运输公司员工超载驾驶,故拒绝赔偿。 运输公司随后诉请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2.08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现运输公司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伪造的,违反了诚实信用;根据真实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根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超载拒赔,而运输公司的驾驶员存在超载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故保险公司可不予理赔。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无法提供当时接收索赔单证的签收单,故其认为运输公司提供的假的事故认定书无事实根据;双方提供的保险条款文本没有规定因提供虚假的事故认定书可以拒赔的相关内容,保险公司以此拒赔无法律依据;另外,保险人就免责条款对投保人有特别说明的义务,以使投保人知晓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因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说明已就超载免责条款向运输公司作了特别说明,因此即使超载免责条款纳入了保险合同的范围,对运输公司也不产生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故支持运输公司的理赔请求。
律师点评: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就免责条款有特别说明的义务,以使投保人真实知晓免责条款的含义及法律后果。如保险人没有对投保人特别说明,就不能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因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实已就超载免责条款向运输公司作了特别说明,因此即使保险合同中有超载免责条款对运输公司也不产生法律效力。同时保险公司无法提供当时接收索赔单证的签收单证实运输公司提供假的事故认定书以及保险条款也没有规定因提供虚假的事故认定书可以拒赔的相关内容,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故支持运输公司的理赔请求。 转自:中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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