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 - 交通肇事赔偿金的适用标准如何确定(事例)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5-09 12:38) 点击:139 |
京津冀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市民李女士在逛街时被一机动车撞伤造成腿部伤残。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在交警部门组织双方就赔偿问题调解时却遇到了难题:李女士系牡丹江农村户口,但已经在市内生活居住了十几年,她认为自己的残疾赔偿金应该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而机动车方却坚持认为李女士既然是农村户口就应该适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双方对这一问题争执不下。对此,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强认为:李女士这种情况应该让机动车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来赔偿自己的残疾赔偿金。 (录音:2006年4月3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转自:中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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