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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 - 容留卖淫罪的法律认定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3-25 16:41)    点击:300

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容留卖淫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9919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对介绍、容留卖淫定罪量刑作了规定,19921211“两高”作出《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在第七条把多次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和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等行为作为容留、介绍卖淫罪中“情节严重”的行为,199731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时完全吸收了其中刑事方面的规定,立法精神和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以及“两高”的解答是一致的.

 

转自:中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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