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 - 交通肇事找人“顶包” 妨害作证数罪并罚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3-23 22:42) 点击:72 |
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潭下镇老街村委的个体司机苏先明,在自己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是采取措施积极报案,而是找来他人帮自己掩盖罪行,最终仍旧被公安机关查实。 今年36的男子苏先明是灵川县潭下镇老街村委下大江田三队的个体司机。 后经公安机关查明,苏先明就是肇事司机,并于 案发后,苏先明的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58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先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苏先明以贿买的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构成妨害作证罪。苏先明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因此,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转自:中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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