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 - 疏忽大意启动车辆 砸死同伴属过失犯罪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3-18 22:14) 点击:91 |
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临时工非“职工” 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资格——— 基本案情 中医治疗高血压获取重大成果 陈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呢?房山区检察院赵海莉认为,此案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工厂、矿山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根据调查,姜某并非该砖厂职工,而是由该砖厂承包人临时联系而形成的临时劳动关系。故姜某的行为不符合该罪特征。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应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预见了却轻信能够避免,其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姜某作为自然人,在操作车辆装卸过程中应预见车后斗可能会下落伤人的情况,因疏忽大意而没预见,致陈某死亡。 处理结果 法院依照《刑法》第233条规定,判决姜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转自:中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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