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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 - 试析过失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3-18 22:13)    点击:183

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刑事诉讼中的时效,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却极易被忽视。关于时效,综合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通常分为追诉时效和刑罚执行时效两种。其中刑罚执行时效,也称行刑时效,是指对被判刑的人执行刑罚的有限期限。我国刑法对行刑时效没有作规定,现行刑法第四章第八节所规定的时效,特指追诉时效。所谓追诉时效,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通俗地说,也就是在法字的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超过这个期限的,除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核准必须追诉的以外,都不能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关于追诉时效我国刑法第8788条作了较为概括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还应结合立法的精神和立法原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予以准确把握。以下笔者试结合办理的一则案例谈谈对过失犯罪追诉期限如何计算的问题,以供商摧。

 

  案例:某市市委农工部国家干部李某自19956月兼任该市农村合作基金会联合会主任一职。该地农民邱某以自己注册成立的、因过期未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名义,以注册资本仅3万元的某公司为担保人向该联合会申请借款。李某违反了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章程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没有对申请人、担保人的经营及资信等情况进行调查论证,并擅自超越30万元以内的审违权限,代表本单位分别于19968891819961225与邱某签订了每次规章为35万元的借款合同。邱某将借款用于挥霍及经营,借款到期后,邱某一再找借口延期.李某为了应付检查,在每一笔借款到期时与邱某签订"续借" 三个月的合同,直至19989月。2001928,该市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讨论中分歧的焦点归结为对第一、第二起犯罪事实是否已过追诉期限的认定。一、持肯定意见的理由如下:(1)对每一起犯罪事实,修订前刑法法定最高刑为5年;修订后刑法分3年以下和7年以下两个刑档,根据损失数额刚过立案标准,其预测量刑幅度应在3年以下,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订以前,依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因此其追诉期限应为5年;(2)本案中第一、第二起犯罪发生在起诉的5年以前,更在法院作出判决的5年以前,因此,第一、第二起犯罪已过追诉期限。二、持否定意见的理由如下:(1)李某的第一、第二起犯罪和第三起犯罪是连续、持续的,追诉期限的起点应以第三起犯罪的时间计算;(2)玩忽职守罪是结果犯,其追诉期限应以损失结果确定之日计算,本案中损失结果应在第三笔借款之后,在判决前5年内,未超过法定追诉期限。

 

转自:中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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