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 - 肯定过失共同犯罪存在积极意义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3-18 22:10) 点击:108 |
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过失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共同造成危害结果绝非只是某种巧合,各行为人共同违背注意义务,主观上共同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作用于共同的行为之上导致了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的共同性是不可分割的。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工作的危险性、专门性越来越大,对工作人员的协作性要求越来越强,出现共同过失导致危害结果发 生的可能性也逐渐加大,肯定过失共同犯罪对于提醒工作人员加大注意,预防过失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有重要意义。 □过失共同犯罪也是共同犯罪的形态之一,是指过失的共同犯罪;共同过失犯罪是过失的同时或先后犯罪,属于单独犯罪的形态。因此,对两者的处罚原则也应泾渭分明:对过失共同犯罪适用共同处罚的原则,对共同过失犯罪适用分别处罚的原则。 对于过失共同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理论上多持否定意见,认为“共同犯罪只有在共同犯罪故意的基础上才能成立,共同过失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笔者认为,仅将共同犯罪局限于故意共同犯罪,实际上缩小了共同犯罪的范围。而在实际中,过失共同犯罪是存在的,并对此探讨如下: -过失共同犯罪存在与否的争议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进而从立法上否定了过失共同犯罪的存在。 纵观世界各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一)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故意共同参加实施某项犯罪,排除了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的可能。如《俄罗斯刑法典》规定,共同犯罪只能是参加实施犯罪人的故意活动。我国也采取此种模式。(二)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行了犯罪为共同犯罪,但对其主观为共同故意还是共同过失未明确规定。《德国刑法典》采此模式,在刑法典中规定:如果是多人共同地实施犯罪行为,那么每一个人都作为行为人处罚(共同行为人)。(三)明确规定数人协力为过失犯罪,也成立共同犯罪。《意大利刑法典》规定?在过失犯罪中,当危害结果是由数人的合作造成时,对每人均处为该犯罪规定的刑罚。 以上各国的立法模式为过失共同犯罪的肯定说和否定说均提供了一定的支持。对过失共同犯罪的研究不应囿于立法模式,而应对其进行客观的论证。否定过失共同犯罪的理论根据主要是:共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之间没有、也不可能形成意思联络,不存在实际的分工、协作关系,只是由于某种巧合造成了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根据共同犯罪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共同过失犯不能、也无必要作为共同犯罪处理。笔者认为,过失共同犯罪中行为人虽没有共同故意犯罪那样明显的意思联络,但其行为共同造成危害结果绝非只是某种巧合。在过失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在注意的义务上存在违背,主观上共同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作用于共同的行为之上必然导致了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的共同性是不可分割的。 转自:中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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