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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 - 高压气管吹到工友肠穿孔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3-18 21:59)    点击:95

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过失也能致人犯罪.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关于过失的悲剧在我们生活中并不少见,造成的犯罪的罪名有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不言而喻,这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导致他人死亡或重伤的行为。   

 

  以过失致人重伤罪为例,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即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只有造成他人重伤的才构成犯罪;如果只是造成他人轻伤的,则不构成犯罪,而是按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处理。   

 

  在这里,我们还想强调一下过失犯罪与意外事件的区别,《刑法》第16条规定了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区分二者,关键在于行为人对他人伤害的结果是否能够预见、应否预见。这需要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行为当时的情况来考察:行为人应当且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重伤结果的,构成过失罪,反之,则属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件介绍:     

 

  盲目倒车辗死路边熟睡之人,开玩笑竟用高压气管吹工友的屁眼吹得肠穿孔。类似的过失犯罪案件近年来在番禺区并不少见。                           

 

抬手一玩笑 致人肠穿孔   

 

  20031212日下午6许,20岁的湖南青年周某正在番禺区东涌镇某针织有限公司上中班,期间,当他准备递高压气管给同事廖某时,想与其开个玩笑,便将高压气管放到廖的屁股处,致高压风吹进廖的肛门,造成廖某肠穿孔,经法医鉴定,其伤情为重伤。  周某的过失不但给廖某带来身体上的无限痛苦,而自己也因犯过失致人重伤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大意将车倒   辗死熟睡人   

 

  2004116日凌晨1许,30岁的安徽司机刘某驾驶一辆超载的解放牌重型自卸车在番禺区黄阁镇某工地准备卸泥,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察明车后情况,就进行倒车操作。结果车右后轮辗压过正在土堆旁熟睡的被害人何某,经法鉴定,何某因受到外界巨大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胸部损伤而当场死亡。   

 

  刘某的过失造成何某家人极度的痛苦。今年331日,区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刘某提起公诉,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转自:中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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