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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 - 论过失犯罪向故意犯罪的转化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3-17 22:28)    点击:115

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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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过失犯罪向故意犯罪转化的案件,但司法机关却很少将这类案件按转化的故意犯罪来解决。其结果是,不少本来应按故意犯罪论处的犯罪却按过失犯罪论处了。这不但大大降低了刑法对社会的调控作用,而且对犯罪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都十分不利。另外,理论界对这个问题也研究不够,这恐怕是司法机关不予重视的原因之一。因此,认真研究一下过失犯罪向故意犯罪转化的有关问题,不仅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而且还有相当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过失犯罪向故意犯罪转化的概念和特点

 

 过失犯罪向故意犯罪的转化,是指行为人在构成过失犯罪之后,以过失犯罪为条件并在过失犯罪的心理基础上,又产生故意犯罪心理,放任或追求新的危害结果发生的犯罪。其特点主要有三:一是行为人由于过失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具备了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二是行为人对自己过失造成的危害结果产生了畏罪心理,为了逃避罪责,掩盖罪行,便放任或追求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从而表现出故意犯罪的心理,即行为人明知,要逃避过失罪责或掩盖过失罪行,必然或可能造成另外一种危害结果,并且追求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三是行为人先构成的过失犯罪与后产生的故意犯罪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故意犯罪是为了掩盖或逃避过失犯罪才产生的,也就是说,前者是后者的条件,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产生的,没有前者也就不会产生后者。

 

 研究过失犯罪向故意的转化,目的在于准确的定罪量刑,警戒行为人在过失造成危害结果之后,不要再罪上加罪,故意造成更严重的危害结果。在现实生活中,过失犯罪人一般都不希望亦不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当危害结果已经发生时,过失行为人出行悔罪心理,总是积极地制止危害结果蔓延加重,尽量设法减少或弥补所造成的损失。但也有个别行为人,在过失造成某种危害结果之后,只是畏罪而不悔罪,为了逃避罪责,不是积极制止危害结果的蔓延,而是放任危害结果继续发生,甚至故意作为,制造假象,加重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情况,从实质上看,行为人已由过失犯罪转化为故意犯罪,其主观恶性也加大加深,自然应按故意犯罪给予相应的惩罚。

 

 二、过失犯罪向故意犯罪转化的条件

 

 构成过失犯罪向故意犯罪的转化,一般来说需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过失、故意两种罪过。这里的过失既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的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只有过失或故意一种罪过,就不存在过失向故意转化的问题。

 

转自:中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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