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 - 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3-17 22:21) 点击:86 |
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理论上又称为次要实行犯。这里所说的次要作用是相对于主要作用而言的,是指行为人虽然直接实施了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较之主犯所起的作用小。通常表现为实施次要的实行行为,如按住被害人的手,便于主犯将其杀死。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理论上又称为帮助犯。这里所说的辅助作用,是次要的实行作用而外的辅助作用,即行为人不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是为共同犯罪的实行创造条件、提供方便。通常表现为提供犯罪工具,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事前通谋事后窝藏赃物、隐匿罪犯等有形的帮助以及指示犯罪的时机、对象,打探和传递有利于犯罪实施和完成的信息等无形的帮助。 3、集团犯罪和聚众犯罪以外的在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在认定主犯时,应综合考察有关情况,如看实行犯罪前,是否主动邀约他人,是否积极出谋划策;在实行犯罪过程中,是否冲锋陷阵,实施了主要行为;在犯罪实施完毕以后,是否控制、支配赃物等。 转自:中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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