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 - 为强奸准备工具构成犯罪预备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3-15 15:37) 点击:205 |
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永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以奸淫妇女为目的,准备麻醉药品及针筒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遂以罗某犯强奸罪(预备)并根据被告人自首的情节从轻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一年。 或许有的读者会认为,本案罗某连与女网友见面都没有,更谈不上有强奸的行为,罗某被法院以强奸罪进行处罚,似乎有些冤屈。殊不知,罗某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其未能着手实施犯罪是因为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否则,其犯罪预谋转化为犯罪行为,将造成很大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永安法院以被告人罗某强奸预备比照强奸既遂减轻处罚是合法、正确的。 转自:中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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