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 - 犯罪中止心理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3-15 15:22) 点击:70 |
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犯罪中止是指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客观上能将犯罪行为进行下去,由于主体的犯罪意志动摇,犯罪动机发生改变,自动中止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使犯罪客观上处于未遂状态的行为。主体中止犯罪行为,是由于在主体心理结构中,某些积极因素在一定的情境因素作用下呈活跃状态,反对作案的动机战胜了犯罪动机,使原有的犯罪意志动摇,自动放弃犯罪目的的结果。促使主体犯罪动机转化的心理因素主要有:(1)恐惧心理。因担心犯罪行为败露,受到刑罚惩罚的恐惧心理而产生的自我心理强制;(2)真诚悔悟。因道德感、理智感的复苏而产生罪责感、羞耻感,良心受到谴责而真诚悔悟;(3)怜悯之心。因被害人或他人的忠告、求饶、义正辞严地谴责等良性刺激,使主体产生对被害人的怜悯之心、同情心、罪责感等;(4)犯罪现场其他情境因素的刺激。如看到犯罪的可怕景象而胆怯、手软等使犯罪意志动摇。中止犯罪比既遂犯的社会危害性轻,因此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中止应当免除或减轻处罚。 转自:中律网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