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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 - 抢劫罪的“其他方法”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3-14 08:15)    点击:85

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即指为了当场占有财物,而采用的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即丧失反抗能力)的状态的方法。典型的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用催眠术等。这些“其他方法”具有以下特征:

  

  必须是直接针对他人的身体施加的影响力,使他人身体受到强制或者使其身体机能发生变化,失去反抗能力。如果不是直接针对他人身体施加影响力即没有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冒充人民警察或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而“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应分别构成招摇撞骗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而不以抢劫罪论。

  其次,这些“其他方法”与被害人处于不能、不知反抗的状态有着直接因果关系,如果是由被害人自己或与行为人无关的第三者的原因如自己喝醉或被他人灌醉、正在熟睡、因病昏迷、被他人打昏在路边、被他人撞伤等,而处于不能、不知反抗的状态,行为人乘机掠夺走财物的,只能以盗窃罪等论处,而不构成抢劫罪。

 

转自:中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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