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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 - ““入户抢劫”的认定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3-14 08:03)    点击:105

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因为侵入居民住宅中抢劫具有更大的危害性,一旦遭入户抢劫,就会使得因处在封闭条件下的被害人孤立无援,造成伤害也常常不能被及时发觉和救助,所以,此时罪责更重。

  何谓“入户抢劫”?尤其是“户”的含义。根据上述法释[2000]35号司法解释:“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刑法理论上一般也认为,这里的“户”应该指私人住宅或相当于私人住宅的封闭性场所,而不包括进入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室、仓库惟及公共娱乐场所;对于居民有自己宅院的,进入其宅院范围内,一般也视为“入户”。“入户”的目的具有非法性,即为了实施抢劫等犯罪目的,如果抢劫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基于某种合法、正当理由进入他人住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另外,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也认定为“入户抢劫”。

 

转自:中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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