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 - 哪些猥亵行为属于加重处罚情节?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3-13 23:04) 点击:74 |
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要加重处罚。由于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以及未成年人缺乏辨别事物、表达意志和进行反抗的能力相对比较差,因此,对这三种人进行猥亵,其危害性和隐蔽性都更大。因此,不论是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或采用欺骗、利诱的手段都不影响对行为加重处罚。认定此类行为时要注意区分和猥亵儿童罪的界限。猥亵儿童情节是否严重是罪与非罪的区别,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猥亵儿童或者手段恶劣、卑鄙等。 转自:中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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