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 - 什么样的故意杀人罪适用于死刑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3-12 10:33) 点击:82 |
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故意杀人罪是被判处死刑最多的罪名之一,但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什么样的情况下,应该判处死刑,什么样的情况不判处死刑(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是否判处死刑,没有明确的标准和界限。 一般理解,严重的故意杀人罪,要判处死刑。司法实践中多表现为: 1、 长期横行霸道、作恶乡里的,如村霸、路霸杀人等; 2、 为逃避履行义务,故意杀死权利人的; 3、 犯罪集团或团伙杀人案中的主犯,如近年来的涉黑涉恶案件中的首要分子或主犯,判处死刑的几率极大; 4、 出于狭隘心理,为泄愤、嫉妒、报复他人,消除对手而杀人的; 5、 栽赃、嫁祸于他人而杀人的; 6、 为毁灭罪证杀人的; 7、 劫掠财物,图财害命杀人的; 8、 因歼情杀人的; 9、 采用特别残忍手段杀人的,如不顾被害人哀求呼救连续打杀、溺水、沉井等; 10、残忍折磨被害人,以增加被害人痛苦杀人的; 11、故意杀人后焚尸、肢解尸体,或以其他方法将尸体销毁的; 12、杀死多人的,此处多人,指2人及以上; 13、极度狂妄,在特定场合杀人的,如在会议过程中,故意杀人等; 14、多次故意杀人的,此处多次,指2次及以上; 15、杀死孕妇的; 16、故意杀人后抗拒抓捕造成新的犯罪或严重后果的 ; 17、因被害人的死亡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8、杀害社会活动人士、科学家等知名人士的,如杀害外国人,同样的情况,将比杀害国人增大判处死刑几率; 19、杀害特殊群体,如残疾人;在呼吁保护弱势群体的形势下,杀害弱势群体成员,显然将增大判处死刑几率; 20、故意杀人行为涉及某段时期特殊形势,如顶风作案的; 21、故意杀人行为触及民愤,民愤极大的; 22、其他情况。 当然,上述情况,是一种概率化的推论,不是绝对的。 转自:中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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