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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 - 穆都沙米走私毒品案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3-10 22:49)    点击:203

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法公布(2002)第4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2)刑复字第23

 

  被告人穆都沙米(英文名MTHUSAMY ALGOVINDASAMY),男,1948123出生,马来西亚国籍,住No102J0909 111SRI SELANGORJALAN SAN PENG 55200 KUALA LUMPUR MALAYSIA200082被逮捕。现在押。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穆都沙米犯走私毒品罪一案,于2001327日作出(2000 穗中法刑经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穆都沙米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穆都沙米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1024 以(2001)粤高法刑经终字第2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0056日下午4许,被告人穆都沙米乘坐CZ346T航班从荷兰阿姆斯特丹抵达广州白云国际机场,通过海关时未申报任何物品。当海关工作人员对其随身携带的行李箱进行检查时,查获三大包印有“CAFE TROPICAL”字样的物品,内有8 小包有“CU”字样的灰白色和绿色药片。经检验,药片共净重 95586,均含有亚甲基二氧甲基苯丙胶(MDMA)成份。   

  上述事实,有缴获的含有亚甲基二氧甲基苯丙胶的毒品及鉴定结论、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穆都沙米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都沙米逃避海关监管,携带9558.6克毒品入境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走私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穆都沙米可不判处死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粤高法刑经终字第235号刑事裁定和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穗中法刑经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穆都沙米的量刑部分;  

   二、被告人穆都沙米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转自:中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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