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 - 穆都沙米走私毒品案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3-10 22:49) 点击:203 |
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法公布(2002)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2)刑复字第23号 被告人穆都沙米(英文名MUTHUSAMY ALGOVINDASAMY),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穆都沙米犯走私毒品罪一案,于2001年3月27日作出(2000) 穗中法刑经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穆都沙米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穆都沙米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24日 以(2001)粤高法刑经终字第2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上述事实,有缴获的含有亚甲基二氧甲基苯丙胶的毒品及鉴定结论、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穆都沙米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都沙米逃避海关监管,携带9558.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粤高法刑经终字第235号刑事裁定和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穗中法刑经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穆都沙米的量刑部分; 二、被告人穆都沙米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转自:中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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