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 - 毒品种类对毒品犯罪量刑的影响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3-10 22:39) 点击:88 |
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毒品的种类很多,联合国麻醉药品委员会将毒品分为六大类:①吗啡型药物,包括鸦片、吗啡、可待因、海洛因和罂粟植物等最危险的毒品;②可卡因和可卡叶;③大麻;④安非他明等人工合成兴奋剂;⑤安眠镇静剂,包括巴比妥药物和安眠酮;⑥精神药物,即安定类药物。 世界卫生组织(WHO)则将毒品分为八大类:吗啡类、巴比妥类、酒精类、可卡因类、印度大麻类、苯西胺类、柯特(Khat)类和致幻剂类。 国际上对毒品的排列分十个号,主要是鸦片、海洛因、大麻、可卡因、安非他明、致幻剂等十类,其中海洛因占据第三、四号,即三号毒品和四号毒品,即通常在世界上被人们普遍习惯称的“三号海洛因”、“四号海洛因”。由于这样的习惯叫法使人们误以为还有一号、二号海洛因,而一号、二号海洛因实际是吗啡(盐基物)或吗啡类。 最新通过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又对新型的不同的毒品规定了不同的数量认定标准。具体规定是这样的:关于办理氯胺酮等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问题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 毒品的纯度问题启示从某种角度来说也就是一个毒品的种类问题,不同纯度的毒品很大程度上就是不是一样的毒品。当前走私入境的海洛因往往都是高纯度的海洛因,而到吸毒人员手中的海洛因含量都很低,一般都不会超过20%。毒品在流向吸毒人员的过程中,含量只会越来越低。所以对贩卖毒品犯罪越处下线的量刑应该较越处上线的量刑酌情从轻. 转自:中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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