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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 - 农转非不久出车祸 按城里人标准赔偿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3-04 21:16)    点击:82

京津冀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一辈子靠打鱼为生的76岁老翁,刚享受农转非政策,还没来得及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就遇上车祸,到底是用农民的标准赔偿还是用城里人的标准赔偿,成为争议焦点。昨日,市高院披露了这起案件——市二中院在去年11月中旬认定该老人是城里人,应享受城里人的待遇,老翁为此获赔16万余元。

 

     货车撞伤老翁

 

     去年159时许,驾驶员罗仕云驾驶货车从长滩往谷雨方向行驶。行至万州区鱼(背山)谷(雨)路3公里处时,货车一头撞上路人、76岁的老人黄大爷。黄被送往医院,医生诊断为右胫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等。因伤情需要,黄接受了左股骨下 1/3截肢术。去年220日,黄的右小腿皮肤肌腱坏死伴感染,医生不得不将他的右小腿截肢。出院后,万州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二级伤残、黄元兴今后的生活属二级护理依赖。

 

     事后,万州区公安局交警二大队对此事故认定为:罗驾驶车辆盲目冒险行驶,未注意路边行人安全,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全部责任。

 

     因涉及赔偿,老人将该车车籍所在的万州区兴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称兴旺公司)、两个实际购车人、驾驶员告上法庭。因为该车购买了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老人还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江支公司(下称中财保合江支公司)一并列为被告,索赔18万余元。

 

     惹出赔偿之争

 

     万州区法院查实,伤者黄大爷原是农民,主要靠打鱼为生。因其是移民,政府在2005年12月20日落实了政策,黄从此属于城镇居民,对他的赔偿应当按照2005年度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而驾驶员受两个实际车主雇请,其赔偿责任由车主买单;兴旺公司收了管理费,获得收益,也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为此,该院一审判决两个实际车主赔偿18万余元,兴旺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支付14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他们认为,一个靠打鱼为生的大爷不存在误工费,而他们也不应当承担精神损失费,同时对其城镇人口的赔偿标准不认同,遂上诉到二中院。

 

  最终获赔16万

 

     市二中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在200615,黄大爷已举证证明他的户籍于20051220农转非,只是在次年524日才办理的城镇居民户口。保险公司虽对此有异议,但没有举示证据推翻黄属于城里人身份的主张,法院遂对其事发时的身份确认为城里人。

 

     法院最终将黄的损失确定为16万余元,并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先行赔付10万余元,其余部分由两个车主赔偿,兴旺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证据保存好索赔才有据

 

     两位法官提醒市民:千万不要贪小便宜,搭乘无牌无证或交通部门禁止通行的车辆及黑出租,要坐“放心车”。如果企业的返乡员工较多,企业主可主动与车站、码头或航运公司联系运输工具包车或包机回乡。因事故无法避免,乘客可在购票时单独购买保险,并注意保留好车、船、飞机票和保险费单据,便于纠纷发生后的索赔。

 

     节假日出行 明眼识陷阱

 

     交通出行关乎市民的每一天,重大节假日里尤其显得重要,因为不但涉及安全,还涉及到各类事故及纠纷背后的维权。市高院民一庭法官傅永雄、邬砚认为,市民应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而对运输单位和驾驶人员,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则是他们的法定义务。

 

     法官称,时下节假日比较流行租车,背后就存在潜在的安全风险。如果租车人在车祸中受伤,他的生命健康就可能得不到保障——租车公司购买的乘座险较低,一般情况下在一万元左右。而他们购买的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并不包括本车人员。所以,租车人遇到车祸伤害较重时,得到的赔偿可能就很低。这就需要租车人平时购买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险,增强在各类伤害事故中的抗风险能力。

 

    他们还称,节假日往往也是交通运输繁忙的时候,而现在的“黑出租”大行其道。邬法官就举例说他经常在一些路口、车站遇到一些黑出租司机揽客。这些车大多即将报废,坐这种车没有安全保障,因为这类车的司机一般都没有多大赔付能力。

 

  相关案例

 

     驾车出车祸子死父判刑

 

     昨日,市高院还发布了一起发人深省的刑案:一位驾驶员驾车造成自己的儿子死亡,被法院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还判了刑。

 

     法官介绍,驾驶员徐某在2005年12月17日19时许,驾驶着小货车行驶在沙坪坝区青木关路段时,鬼使神差地撞上停在路边的大货车。车上还有他的妻子和儿子,他和妻子安然无恙,儿子却因头部被撞当场死亡。交警认定徐观察不足、措施不当,负这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驾驶员因停车不当,负次要责任。为此,徐因交通肇事罪被起诉。

 

     沙坪坝区法院认为,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认罪态度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该院在今年1月18日对其判刑1年、缓刑1年。

 

     市高院的法官称,交通事故中的无辜死亡者不管是否与驾驶员有血缘关系,驾驶员只要有责任,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负责。

 

 

转自:中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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