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 - 车险理赔遭遇双重标准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3-04 20:51) 点击:76 |
京津冀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前天,在慈溪工作的邹剑向本报热线值班室反映:今年4月底,他聘用的驾驶员开车撞死了人。而他从保险公司能获得的理赔金,还不够支付给死者家属赔偿金的一半。他说:“我怎么也想不通,同一起车祸赔偿,对死者家属和对被保险人,差别咋这么大呢?” 聘用司机肇事出人命 去年底,邹剑和弟弟凑钱从潘某处买了一辆“东风”牌自卸货车,挂靠在甘肃一家运输公司名下,雇用司机在慈溪掌起给几家工地运泥。车辆的保险户头也随之改到邹剑名下。 今年4月29日,邹剑雇用的司机皮某在行车途中,将骑三轮车的安徽人洪某撞死。慈溪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皮某负事故全责。 未增保就按老标准理赔 记者就此联系了慈溪市人保公司,负责此案理赔的谢立科介绍,出险的“东风”货车是2003年贷款买的,当时还付款买了至今年 谢立科说,车祸发生在今年,按新的标准,死者家属可获赔约12万元。由于邹剑此前未办理增资、变更保单的手续,公司只能按老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标准计算,这是按中国保监会和上级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的。由于新老标准在人身损害赔偿的年限、误工费等项目、标准上,几乎要相差近一倍,由此导致了目前的理赔“缺口”。 法律界对此看法不一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宇艇说,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增资、变更保单,作为按新《交法》实施赔偿的前提条件,是执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也有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作依据,是可以的。如果保险公司刊登过相关要求增资的通告,而投保人没有来办理,等于放弃了这一权利。 新《交法》施行已有一年多,据了解,其间很多没有及时办理变更保单的车主,在车辆出险后都碰到了与邹剑一样的麻烦事。 事实上,对保险公司的上述操作方法,法律界有不同的声音,认为保监会“曲解”了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的意思。有律师提出,保险单是一份合同,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按照《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在保险有效期限内,以前按老标准投保的车辆也可以要求按新标准进行理赔。 转自:中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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