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 - 包头空难罹难者家属提请审查赔偿标准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3-04 20:49) 点击:111 |
京津冀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立法法》第90条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我们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3年国务院第132号令《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是否违反上位法《民用航空法》进行审查。” “这份建议书在上月底已经完成,由于联系其他罹难者家属,前几天刚签名完毕。本月17日,得知全国人大修改了法规备案审查程序后,我们决定尽快发出。从时间来看,我们这封建议书应该是全国人大修改程序后的第一件。”今天下午,上海众鑫律师事务所的赵霄洛在电话里告诉记者。 赵霄洛是包头空难罹难者陈苏阳遗孀桂亚宁的代理律师,前不久,他代理桂亚宁起诉国家民航总局立法不作为的行政诉讼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本报 包头空难发生后,东方航空公司表示,我国处理空难赔偿的惟一标准源自根据1993年国务院 132号令修订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7万元”,他们没有权力突破目前法律规定的赔款限额,因为赔付标准是国务院制定的。 赵霄洛发现,从 在通过诉讼进行救济失败后,赵霄洛和其他罹难者家属开始寻求新的渠道,在一些专家的指导下,他们想到了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 建议书中写道:“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是被授权制订国内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限额的机构,只有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并由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具有上位法依据,在《民用航空法》和《立法法》颁布施行之后,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 “根据《立法法》第87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88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其中第(二)项为‘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国务院1993年132号令违反上位法《民用航空法》有关‘被授权机关’的规定,因此应当予以撤销。 “1993年国务院第132号令规定的赔偿标准现在适用严重不合理,在对包头空难家属赔偿时,继续沿用1993年国务院第132号令作为赔偿依据,对当事人明显不公正。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完全有必要撤销国务院1993年第132号令及其规定的赔偿标准,而且,在民航主管部门未制定出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之前,应确定民航运输企业依据其他相关民事法律予以赔偿。” 赵霄洛告诉记者,作为律师,他非常关注近年来媒体对于“普通公民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审查某项法规是否合法”的报道,也注意到这些上书都是泥牛入海,杳无音信。“但这次人大常委会修改工作程序,使我看到了一缕曙光,毕竟说明最高权力机关已经开始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了,因为,这是法律赋予每一位普通公民的权利。” 转自:中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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