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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 - 肇事后藏尸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2-28 23:07)    点击:119

京津冀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案情】

 

  2008223日上午,王祖辉驾车为澄江镇江贝村新农村建设改路工程装运石料,由寻乌县澄江镇江贝村上江小组高石街石场往该村上江小组新农村建设改路工程工地方向行驶,当日上午103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黄伟华家门口路段时,因未察明车后情况,在操作倒车时,将黄伟华家门坪边上正在玩耍的被害人黄荟碾压,致其当场死亡。尔后,王祖辉将死者黄荟的尸体藏匿在黄伟华家房屋背后的柴堆里,并驾车逃离现场。不久,王祖辉将事故情况告诉了江贝村党支部书记黄仕桂(王祖辉亲戚),然后先后逃窜到黄仕桂家及亲戚曾宪福家躲藏。同年224,王祖辉到寻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主动投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荟系交通肇事致颅脑崩裂死亡。2008228,寻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2008年第018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祖辉驾驶机动车,途经肇事地点,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保安全后倒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条之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黄荟不负事故责任。

 

  【分歧】

 

  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将受害者的尸体转移现场,以怕被受害者亲属殴打为由随后离开现场,但第二天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该肇事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祖辉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他辩称之所以要离开现场是怕被受害人的亲属殴打情况发生,在客观上这种可能性也是存在的,第二天他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能间接证明这种可能性,王祖辉并不是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因此,王祖辉行为只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不是逃逸。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王祖辉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吊扣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途经肇事地点时,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发生后王祖辉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应按照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予以量刑。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作了规定,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指为了逃避法律惩处,而逃离现场的行为。该司法解释强调认定逃逸的行为应同时具备主观客观要件,客观方面为逃离现场,同时又强调交通肇事的主观罪过,即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行为。本案中,王祖辉在事故发生后,非但没有保护现场,反而将被害人黄荟的尸体藏匿,造成案发现场的破坏;在被害人亲属凌春招询问被害人下落时,矢口否认见过被害人;王祖辉离开现场后第一时间也没有选择电话报警,逃离现场后还窜至其亲戚黄仕桂、曾宪福家躲藏。以上一系列的行为足以认定王祖辉当时主观上有逃避法律惩处而逃跑的故意,虽事后被告人有投案的情节,但是其在投案之前已经具备逃逸的全部主客观构成要件,应当认定其交通肇事逃逸。

 

 

转自:郑州交通事故处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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