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 - 借用他人车辆交通肇事,责任由谁承担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2-27 15:52) 点击:70 |
京津冀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案情 法院判决: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赔偿王某家属经济损失7万余元;陶某明知李某没有摩托车驾驶资格,而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其驾驶,责令赔偿2万余元。 案例分析 确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通常应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运行支配;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所谓运行支配是指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理机动车的运行;所谓运行利益,一般仅限于机动车运行本身而生的利益。与特定的机动车具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归属关系的人从学理上说,被称做机动车的保有人,一般是机动车的所有人,但也不尽然,如某人将车送交机动车修理公司检修,修理工擅自将车开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承担责任而由修理公司承担责任;又如某些公司将本公司车辆作为福利交给职员使用,除定期包销部分费用外,不进行任何管理,如果职员肇事,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在借(租)用机动车的案件中应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出借(租)人明知借(租)用人无驾驶资格或技能仍然出借或出租的,借用或租用关系双方当事人均为责任主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是出借(租)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如将车借给了有驾驶执照的人,在赔偿受害人后,可以向借(租)用人追偿。本案的摩托车所有人陶某虽然将车借给了他的朋友聋哑人李某,但借用并不改变保有人的地位,借用人不是机动车的保有人,何况本案中借用人李某还不具有驾驶资格,实际上就是没有支配机动车的能力,所有人陶某将车借给他具有过失,作为摩托车的保有人,他比照雇主责任的规定,应与肇事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单独承担责任。 律师提示 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借用人不具有驾驶资格或有其他违法驾驶行为的,单独或与借用人连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转自:郑州交通事故处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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