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 -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2-27 15:45) 点击:101 |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南京行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蒯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蒯某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审理。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蒯某交通肇事主观上的过失情节较轻。 卷宗证据反映, 二、被告人蒯某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蒯某在案发后即在事故现场打电话报警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样的案件重要情节已被起诉书认定。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蒯某在本案中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望法庭在量刑时给予蒯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蒯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蒯某是某水泥厂有限公司驾驶员,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之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对自己所犯罪行无比后悔。在我会见时他一再表示要吸取这次案件的深刻教训,并对受害人家属表示出深深的歉意。根据蒯某的意见,辩护人近期多次与某水泥厂有限公司协调,以求尽快对本案受害人的家属作出赔偿。今天法庭之上被告人蒯某对自己所犯罪行亦供认不讳,愿意接受法庭公正审判的态度是积极的,开庭前某水泥厂有限公司对本案部分受害人家属的赔偿已按有关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赔付到位。为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蒯某的认罪态度,给予他从宽处罚。 四、谈谈对被告人蒯某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首先,根据被告人蒯某在本案中的具体犯罪情节,辩护人认为: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为此对被告人蒯某的量刑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范围。 其次,根据被告人蒯某系初次犯罪,在本案中有自首情节,案发后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辩护人认为:依照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蒯某具备缓刑的条件。 最后,辩护人已向法庭提供了证据,证明开庭前被告人蒯某所在单位某水泥厂有限公司对本案部分受害人的家属赔偿要求已按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书赔付到位,被告人蒯某对交通肇事善后事宜的处理态度是积极而有效的。在此辩护人感谢某水泥厂有限公司对我工作的支持,并希望单位今后能安排好对被告人蒯某缓刑期间的帮教事宜。 鉴于这些方面,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蒯某量刑时适用缓刑,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京津冀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转自:郑州交通事故处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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