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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 - 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自首情节仍受争议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2-27 15:42)    点击:78

京津冀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如果一名司机在驾驶汽车的过程中发生事故,并且在第一时间报警,决定他命运的,有可能不是法律,而是他所在的省份。

 

  各地法院司法实践中出现矛盾判决,关于交通肇事罪后主动报警到底算不算自首,仍存争议。

 

  事故若发生在北京市延庆县,那么他将被认定为自首,获得宽大处理;而如果这名司机不走运,开着汽车在浙江省境内肇了事,那么,他的报警只能算履行配合警方的义务,而不能减轻法律责任。

 

  同样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不同地方的法院,适用起来为何如此大相径庭?

 

  浙江高院新“司法解释”惹争议

 

  今年8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法院印发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其中规定:“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被告人交通肇事后必须履行的义务。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将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肇事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重复评价为自动投案,从而认定被告人自首。”

 

  一石激起千层浪。规定一经公布,立即引起了舆论和法律界的广泛争议,且以负面评价为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邬明安的意见代表了一方观点。他认为,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义务,并不是自首的例外规定,履行报警义务不能排斥自首规定的适用;肇事后报警并在肇事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与主动去司法机关投案有相同的法律效果,不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

 

  更有学者称,浙江省高院作为一家省级审判机关,没有制定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它向浙江省内法院下发的内部规定,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值得商榷。

 

  而处在风口浪尖上的浙江省高院,也对此作出了回应。《意见》起草者之一、浙江省高院刑三庭庭长丁卫强在接受“浙江在线”采访时说,交通肇事案件自首问题十分复杂,以前少数十分恶劣的交通肇事案,比如醉酒后致死二人,属“情节恶劣”,依法要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打电话报案了,法院就认定自首,从而减轻处罚,判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又适用了缓刑。

 

  丁卫强说。“这种情况要纠正,高院有责任更有必要在浙江省范围内作出统一规定,供全省法院执行。”

 

转自:郑州交通事故处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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