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 学者称铁道部车票改签新规违反上位法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2-24 20:43) 点击:105 |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学者称铁道部车票改签新规违反上位法当属无效 旅客未坐上车,实际上就是铁路部门没有给旅客提供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拒绝改签、作废车票涉嫌不当得利。 铁路部门的新规涉及合同法里的民事关系基本制度,而非内部关系,铁路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不能单方修改此规定,其修改应当由立法规定。而且,没有经过听证的自行修改也有违民主决策 非动车组旅客火车票改签须在开车前办理,即如果赶不上普通列车,车票将作废。只有特殊情况,比如因病等情况,并持有医院证明,经站长同意可以在开车后两小时内办理。近日,新修订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出台,其中关于非动车火车票改签的规定引来社会的普遍关注和热烈讨论。 有分析人士称,按照铁道部新规的逻辑,银行的定期存款到期后,如果储户没来领取,那么这笔存款就得作废,更有人称,这一条款属霸王条款。 但据记者查阅,目前铁道部网站上尚未有此新规的全文规定。记者致电铁道部政策法规司,其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新规是由铁道部运输局修订的。 新规被指侵犯消费者权益 据了解,新规定从 北京律师郝劲松今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因没有赶上列车而“作废”车票,这个规定违反了公平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现在取消改签,未赶上车的旅客的座位可以在火车上再卖一次,相当于一张票卖了两次,这显然是违反公平的。”郝劲松说,旅客在买票的时候,实际上等于签署了一个运输合同,列车应该准时、安全地把旅客运送到目的地,这是一个权责对等的基本合同关系。如果列车晚点,铁路部门也是违反合同的,但在新规定中这一点没有丝毫的体现。 “旅客未坐上车,实际上就是铁路部门没有给旅客提供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拒绝改签、作废车票涉嫌不当得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记者说。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此次火车票改签新规之所以一石激起千层浪,还在于对动车组车票仍保留改签待遇,这也被群众指为“嫌贫爱富”。 “同样是旅客,难道就因为动车比普通列车价格贵两三倍,享受的基本权利就不一样吗?这就是歧视!”北京市民王女士对记者说。 对此,郝劲松认为,对于一条规定的修改,其背后往往有利益和目的驱动。他说,经过调查了解,动车组因为票价贵,所以其上座率并不高,这条政策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动车的上座率,“因为坐动车风险就小,一趟坐不上还可以坐下一趟”。 除了改签,此次新规中引起争议的还有关于不同席别座位不能随意串行的规定:非有特殊情况并经列车长同意外,持低票价席别车票的旅客不能在高票价席别的车厢停留。 “不允许停留这一条规定属于歧视消费者。目前车票如此紧张,卧铺票经常买不到。如果一群朋友出行,但不是每个人都买到卧铺票,可能会调换着睡,互相之间走动聊聊天也很正常。现在连停留都不让了,这让我想起泰坦尼克号里头等舱和三等舱的区别。这是明显的对消费者的歧视。”郝劲松说。 北京律师于方强同样认为,改签和不能走动等新规可能涉及一些歧视性规定,“铁路部门并没有告诉公众这些管理成本到底有什么区别,比如说动车和普通车次在退改签时的管理成本到底有什么不同”。 未行听证即修改有违民主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群众除对新规中的部分条款提出质疑外,还有一大疑问,就是此次新规出台的过程。 “没有听民意就通过了,施行前也不征求意见,到现在还查不到修改后具体的条款,这让人难以接受。”王女士说。 “这无疑是霸王条款,在调整规定前没有经过听证和咨询就出台,在程序上不合法。”于方强说,这不单单是涉及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问题,更重要的是铁路部门应按听证程序进行,因为这的确涉及到公众利益。在探讨消费者权益的时候,一张火车票本身就相当于合同的性质,在修改的时候,起码应该对公众有所交代。 郝劲松同样认为这次规章的修改过于草率仓促。 “部门规章的修改在广义上也是立法修改,既然是立法修改,就该由全社会去关注、讨论、参考,首先应该开一个立法听证会,广征意见。现在既没有公布草案,也没有征求民众意见,突然就宣布要实行了,而且在规章的修改中完全是倾向于自己的利益,这有失法律法规的严谨性。”郝劲松说,例如,这次把儿童半价票的身高底线和上线都提高了 刘俊海对此的看法是,目前铁路部门的新规涉及合同法里的民事关系基本制度,而非内部关系,铁路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不能单方修改此规定,其修改应当由立法规定。而且,没有经过听证的自行修改也是有违民主决策的。 霸王条款源于政企合一 据了解,群众对铁路政策方面的不满由来已久,并不局限于此次的新规。 在北京从事营销工作的范霖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由于工作原因,她经常乘坐的往返于河南南阳和北京之间的列车,只是加了空调,运行时长不变,硬卧票价却涨了近一倍。 于方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目前很多规定都体现了消费者与铁路部门之间不平等的关系。 郝劲松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原因在于铁路运输行业政企合一,“企业和政府管理本来应该分开,但是铁道部门又管理又运输又制订规则又做解释者,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这样一来,其制订的规则不可能没有倾向。垄断企业再加上行政机制保驾护航,乘客权利很难不被侵害”。 对此,刘俊海说:“民航都可以实现政企分开,铁路部门也应当尽快实现政企分开,运输企业负责市场供应,管理部门负责安全,这样才能更好的服务于纳税人。” 于方强则认为,政企分开有助于保护群众利益,但是,铁路部门一方面承担着市场化经营的任务,一方面还要承担能源输送、国防任务等特殊的工作安排,政企分开并不是短时间内可以实现的。 “如果要在短时间内解决铁路部门霸王条款的问题,公众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也可以向国务院提交违宪审查。”郝劲松说,因为这个部门规章实际上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部门规章中违反了合同法等上位法的规定应该是无效的。 转自:中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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