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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 道路交通违法处理新规今起施行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2-22 10:16)    点击:105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公安部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自41日起施行,从新规定不难看出,以人为本的服务与管理体现在一个个执法行为的细节中。《程序规定》明确交警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体现教育优先的执法理念,还规定了各省、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程序规定》增加了对加处罚款上限的规定,杜绝了高额“滞纳金”,明确了执法教育的操作性规定,强化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规范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内容应当严格审核制度,完善审核程序,并列举了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等九种应当予以消除违法行为信息的情形。

 

  为更好地落实一系列要求,新规定注重健全执法监督制度,提升执法质量。在加强执法监督和科学考核评价交警执勤执法工作方面,提出了制度性规定:在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员制度,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交警执勤执法考核评价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交警执法效果的依据。

 

 

转自:中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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