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 校车事故频发折射措施不力 媒体吁健全管理制度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1-03 13:01) 点击:149 |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据报道,12日18时许,为躲避一辆人力三轮车,徐州市丰县首羡镇张后屯村发生一起校车侧翻事故。截至13日凌晨2时许,共造成15名学生死亡。 有评论说,当甘肃正宁县校车事故中失去19个孩子的哀痛尚未完全散去,当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国上下都在讨论有关校车安全及“校车优先”之时,又传来这起重大校车事故的噩耗。此时此刻,实在令人无法面对这一残酷的现实。是啊,到底该如何扼住校车事故频发的“咽喉”?保证校车安全是不是非要等到安全条例出台之后? 痛心 惨痛教训不能再有 甘肃校车车祸失去19个孩子的哀痛还心有余悸,今天,再次看到校车惨痛事故,痛定思痛,还没有思考清,伤痛再来,简直难以让人忍受,只期盼校车惨痛教训别再有三了。这次事故是因为躲避一辆人力车造成的,恰恰处在正当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举国上下讨论有关校车安全及“孩子优先”,甚至要对不避让校车的车辆进行处罚之际。这就是一个惨痛的提醒了,避让校车不用争论,处罚不避让校车是为了多数孩子的利益,无可争议。 希望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过程成为一个对全民的教育活动,成为一个对地方政府官员对校车认识的提高过程,成为一个形成全民“校车神圣”的过程,只有这样,校车惨痛教训才不会有三,因为这个征求意见本身就是一种规范,就是一种督促,就是一种教育,就是一种疏导。 校车安全火烧眉毛,再也不能等,再也不能靠,安全条例虽然是意见稿,但应该尽早“发威”,体现出校车的权益神圣不可侵犯。不到一个月,接连发生两次惨痛的校车事故,如一记重锤砸在我们每个公民的心上,我们已经不能仅仅停留在悲伤、悲痛上了,我们必须在痛中奋起,迅速打造保证校车绝对安全的钢铁般的保护伞。 分析 松散式管理不该被忽视 目前,人们对校车安全问题的关注多集中在校车的资金来源、校车的车型设计、校车的“特权”保障等方面,一个关键性问题却被各方忽视了——校车的松散式管理,或是导致学生安全无法保障的更大问题! 前不久,甘肃榆林子镇那起重大校车事故发生后,有关方面总结出了事故的五大原因:一是,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左道超速逆行;二是,幼儿园私自改装车辆,限定9座改装为无座;三是,幼儿园董事长安全责任意识不强,对所辖737名学生只安排4辆校车接送;四是,因大雾天气影响,货车和校车司机遇到紧急情况处置不力;五是,教育、交警部门监管不力。其中,除了最后一条属监管部门责任以外,其他四条均与校车的管理松散有直接关系。 都说这起事故再次敲响了校车安全的警钟,可警钟该敲在何处,对谁而敲呢?是学校,还是警方,抑或是车主、学生家长?以往,我们侧重于对学校的呼吁,后来又从制度上加以规范,以期对学校及校车驾驶人起到更大的约束作用。但因对这些制度执行不到位或力度不够,安全隐患依然存在,并随时对学生安全构成威胁。那么,有什么更好的办法来消除校车安全隐患呢?我认为,可以实行校车出租化。简单地说,就是成立专门的校车出租公司,各学校可根据需要租用车辆接送学生。这样做的好处在于,“校车”统一由出租公司经营、管理,无论是车辆,还是驾驶员,都要好管得多,有关问题也容易提前发现并及时解决。政府部门可同时进行硬性规定,要求各学校必须从校车公司租用车辆接送学生,并不得超载,不得赶时间等。这样,交管部门只需把精力放在对校车出租公司的监管上,监督、指导出租公司做好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维护、驾驶员教育等工作,将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呼吁 学校撤并盲目 呼唤就近上学 车祸再次提醒我们,寄希望于一部校车安全条例的实施,就能彻底改善教育不安全的现状,是不够的。因为目前,有法不依、 执法懈怠、法治意识淡薄,仍是无法逾越的现实障碍。时下,应该让不合理、不成熟的教育撤并,重新“撤回来”,让就近入学重新得到落实。 所谓重新撤回来,就是按照教育部的《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明确强调:“对条件尚不成熟的农村地区,要暂缓实施布局调整,自然环境不利的地区小学低年级原则上暂不撤并。”“撤并学校必须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如果基层政府的教育撤并未能充分重视民意,未能为校车提供充分的配备,未能有效保障孩子们的上学安全。这种撤并就可以认为是不成熟的,也是不合理的。既然眼下无法消除安全隐患,这些学校就应该撤回去,让“就近上学”成为教育安全最好的保护伞。 撤并是为了优化教育资源共享。可这仅仅是教育专家和政府官员的一厢情愿,撤并的综合效果到底如何,必须经得起实践的考验。 观察 凸显麻木与迟钝 按理说,亡羊补牢,未为晚矣。但是遗憾的是,即使“亡羊补牢”,我们的一些决策者、管理者做得也不够,管理中仍是漏洞百出,措施不力。这其实,已经凸现社会管理上的麻木、迟钝与落后。虽然发生校车安全事故,有一定的偶然因素,但是偶然中往往隐含着一些必然。比如,思想麻痹、管理松懈、侥幸心理、简单应付等。“海恩法则”是安全生产管理上的一条著名原理,它核心要义是提醒人们:事故背后有征兆,征兆背后有苗头。发生校车安全事故也不例外,剖析已经发生的事故,总能看到事故之前“征兆”、“苗头”的影子,而我们的管理者恰恰在此时成为了“睁眼瞎”,让事故在自己的眼皮子底下发生。 校车不单单是往返家庭与学校的一个交通工具,而是一种社会责任、一种政府必须优先保障的权利和义务。无论怎么说,孩子的事永远是大事,确保孩子的生命安全永远是整个社会的第一责任。如果连孩子的生命都保护不了,还何谈推动社会发展?还何谈国家的希望和未来?所以,该好好反思一些管理制度,反思我们的管理模式,反思我们的行政作为,为何连校车安全这样的事都管不好?为何总是陷入“马后炮”式的管理思维?在校车安全管理上,我们的各级政府、各级官员、各级管理者尽到了责任吗?把校车安全当作了头等大事来抓了吗? 健全社会管理制度,保障校车安全,不能总以付出众多孩子们的生命为代价,更不能眼睁睁地看着校车事故频发,而我们的管理者却还在“就事论事”,甚至推卸责任。保障校车安全工作理当作为各级政府的第一责任、第一要务,必须狠抓校车安全工作的落实、落实、再落实。 ■三言两语 ●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一切。校车事故频发背后,到底是什么在作怪?中央很重视,安全条例也很快出来了,多起事故也让人震惊了,为什么孩子还是躲不过厄运? ——王文武 ●治校车,功夫更在校车外。 ——张传发 ●真正的维系校车安全恐怕不应完全寄托于“一部法律”,有太多太多法律之外的因素同样不能忽略。 ——毕晓哲 ●应立即提高处罚力度,加重处罚,并通报全国,家喻户晓,确保校车安全行驶,同时在校车安全条例明确规定处罚的具体措施。 ——朱忠保 ●如果监管不到位,即使驾驶的是美式校车,在高速行驶的情况下避让三轮车也会发生侧翻,悲剧还是难以避免。 ——伍少安 ●校车为何老出事?就是因为法律成本、责任成本不足以打响“校车安全保卫战”。 ——童克震 ●农村山乡孩子“上学远、上学难”的根本问题未解,暂避风头的校车在回过神后,必然会重新上路,而安全隐患便如魔鬼般附着在校车身上。 ——周明华 ●校车问题实在不能再拖了,请不要借口资金的问题,甘肃校车事故发生之后,庆阳当即决定,停止公车购置预算,经费全部用来购置安全性能高的校车。庆阳可以做到,其他地方为什么做不到? ——李先梓 ●关注校车,不能只盯着校车本身,只有自己开车在狭窄的乡村土路走上一遭,才会发现,我们现在最缺的不是美式“大鼻子”校车,而是一条能供校车安全行驶的路。 ——于静 ●校车惨剧的背后,潜藏着教育经费不足的“黑影”。因为教育经费不足,其实让很多学校的学生都成了“苦孩子”。 ——周远 转自:中律网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