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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 非公共道路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不赔吗?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12-26 08:52)    点击:108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在非公共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能不赔吗?922,江苏省镇江京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对承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在非公共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损失在50000元的限额内予以赔偿。

 

  20051230日中午,陈悦骑自行车经过江苏镇江某公司大厦西侧通道处,突然被谢某快速驾驶的苏L-09196轿车撞倒,因事发突然,谢某又操作不当,将陈悦连人带车顶向路边的铁门,致铁门凹陷,陈悦腰椎多处压缩性骨折。

 

  陈悦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对生活、工作等造成严重影响。车祸后,陈悦一直卧病在床,原定的婚礼也无法如期举行。苏L-09196轿车系镇江某公司所有,该车在人保财险京口公司投保了限额为2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陈悦于200666向镇江市京口区法院起诉,要求谢某、镇江某公司、人保财险京口公司赔偿损失,合计127298.67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被告人保财险京口公司向法院辩称,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在非公共道路上,且事故责任未能认定,故保险公司不应作为本案被告,如法院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认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保险车辆投保限额责任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责任。 

 

  京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起交通事故虽发生在非公共道路上,但两被告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中并未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在非公共道路上,保险人就不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人保财险京口公司提出的其不应承担责任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

 

  法庭指出,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机动车以外的第三人人身、财产受损的,依法应由承保该机动车相应险种的保险公司在法定范围、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法定范围、限额的部分应由受害方、致害方按照各自的过错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00671日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实施,中国保监会曾发文要求各保险公司暂采用公司现有的第三者责任险条款来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也规定,保险公司在人民币50000元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人保财险京口公司承保了苏L-09196轿车的第三者责任险,该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对因事故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被告人保财险京口公司应在50000元的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限额之外的赔付,由原告和被告谢某根据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责任,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

 

  922,京口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京口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悦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计50000 元;谢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悦各项经济损失73547.16元。被告镇江某公司对被告谢某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转自:中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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