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李世卿不服兴安盟交警支队交通事故复议上诉案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12-14 13:11) 点击:134 |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0)内法行监字第15号 原审上诉人 李世卿,男,50岁,汉族,科右中旗孟恩套力盖银铅矿粮站干部,住址科右中旗孟恩套力盖银铅矿一居民组78号。 委托代理人 王红岩,男,系内蒙古法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 兴安盟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 金国强,系该支队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 隋向国,系该支队科长。 委托代理人 赵树文,系兴安盟公安局警校副校长。 原审上诉人李世卿与原审被上诉人兴安盟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复议决定一案,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于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1998)兴行再字第81号行政判决认定: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受案后,于 经本院再审查明: 上述事实,有兴安盟交通警察支队提举和一、二审法院收集的有关证据,证人证言笔录以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过本院审查。 本院认为:科右中旗公安局交警队作出右中公交(1994)第1号交通事故经济赔偿裁决书和具体赔偿数额的裁决,送达给银铅矿粮站的时间是1994年9月和10月份,银铅矿粮站于 一、撤销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1998)兴行再字第81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1996)兴法行终字第12号行政判决; 三、撤销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1996)乌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 四、撤销兴安盟交通警察支队(1995)兴交警字第1号交通事故复议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20元均由兴安盟交通警察支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敖莉萍 代理审判员 姜凤芝 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梁 转自:中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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