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 闫利宣诉李保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12-14 13:07) 点击:169 |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3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闫利宣,男,1976年6月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克井镇塘石村。 委托代理人 张晓峰,济源市五龙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 苗先正,济源市克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李保雷,男,1965年6月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北海办事处房管所家属楼。 委托代理人 李崇武,济源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闫利宣因与被上诉人李保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01)济民一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闫利宣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李保雷擅自从济源市人民医院出院,转入私人开设的诊所,因此发生的租车费、在诊所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不能支持。请求本院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李保雷答辩称:李保雷转院理由正当,原判计算损失合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中李保雷提供的加盖有“博爱县清华骨伤普外诊所收费专用章”的 本院认为,李保雷在交通事故中所受伤害系骨伤,其由初诊医院转入骨伤专科医院治疗,在本案中应属理由正当,不必须经过初诊医院及他人允许,因此发生的费用属人身损害赔偿各项费用,理应由双方当事人按责任比例分担。但李保雷提供的在骨伤专科医院支出医疗费用的证据,已经查实并非由该专科医院据实自行出具,鉴于李保雷在原审中并未如实陈述该份证据的相关事实,故该28692.60元医疗费证据应认定为伪证,本院不予采信;该28692.60元应从各项赔偿费用中扣减;本案中李保雷损害赔偿费用应为14527.76元,闫利宣应承担70%,即10169.43元。综上所述,闫利宣上诉主张其不应承担李保雷转院后发生的各项费用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主张不应承担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根据闫利宣在本院审理中提供证据线索查明的新的事实,本院对原审判决予以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济源市人民法院(2001)济民一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李保雷赔偿闫利宣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摩托车损失等共计792.87元; 二、变更济源市人民法院(2001)济民一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闫利宣赔偿李保雷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摩托车损失等共计10169.43元。 上述一、二项相抵后,闫利宣赔偿李保雷9376.5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一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反诉费110元、共计1560元,由李保雷负担1040元,闫利宣负担5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元,由李保雷负担1000元,闫利宣负担5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转自:中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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