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 刘建华交通肇事案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12-14 12:59) 点击:146 |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01)海南刑终字第125号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陈秋兰,女,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莫如新,男,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凌日芳,女, 原审被告人 刘建华,男,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 海南省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峰,该公司董事长。住海南省海口市海秀路29号。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 海南省旅游置业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俊,该公司总经理。住海口市海府路亚希大厦1510室。 琼山市人民法院审理琼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建华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00一年七月八日作出(2001)琼山刑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建华有期徒刑一年,被告海南省航空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桂娃、莫如新、凌日芳人民币1085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业积、陈秋兰人民币102246.08元。被告人刘建华和海南省旅游置业开发总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建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琼山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提出抗诉,刑事部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业积、陈秋兰不服附带民事部分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二00一年八月四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业积、陈秋兰于二00一年九月三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被告人刘建华酒后驾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部分判赔项目及数额已充分考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权益,判赔合法合理。上诉人侯业积、陈秋兰在上诉期间同被上诉人对民事赔偿部分进行协商并达成和解,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侯业积、陈秋兰撤回上诉。 琼山市人民法院(2001)琼山刑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立民 审判员 张阳平 代理审判员 张 政 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梁 怡 转自:中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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