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 甘子进等交通肇事案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12-14 12:53) 点击:91 |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01)海南刑终字第72号 原公诉机关 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甘子进,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周正空,男,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王秋菊,女,1952年出生于海南省琼海市,汉族,琼海市温泉镇益群村委会第五队农民,住该队。系被害人史宏钰之妻。 琼海市人民法院审理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甘子进、周正空犯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秋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00)琼海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甘子进、周正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原判认为,被告人甘子进、周正空违章驾车,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两伤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根据俩被告人在本事故中各自承担同等责任,负50%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分别判处甘子进、周正空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甘子进、周正空分别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秋菊经济损失31557.34元;周正空已赔偿19846.25元,应再赔偿11711.08元。 原审被告人甘子进上诉认为,虽然甘子进违章靠左占道行驶,但其行为与事故结果无直接因果关系,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周正空驾驶无证照货车,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转弯超速行驶,应对本事故负全部责任。 原审被告人周正空上诉的主要意见为:1、原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甘子进、周正空各自承担50%责任,缺乏事实根据;2、上诉人已积极赔偿损失,原判在量刑上应从轻考虑。其被判一年徒刑,缓刑一年,量刑偏重。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甘子进、周正空因违章驾车发生交通肇事,造成一死两伤及原告人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有证人甘子亮、甘子平、叶运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车辆技术鉴定书、车管所证明书、调解书、尸体检查笔录及医院出院诊断书、收费发票等证据证实,二上诉人亦供认在案,证据确实、充分。上述系列证据已经一审开庭举证、质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甘子进无证驾车,且偏左占道,与周正空未确保安全驾驶无牌照货车发生相撞,造成一死两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决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并在量刑上均对俩上诉人给予了从轻考虑,应予维持。甘子进、周正空分别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和原判处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由于上诉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家属遭受经济损失,对上诉人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决赔偿经济损失。鉴于被害人史宏钰被撞死是因为俩上诉人的共同过错行为所致,且两人的责任大小无明显区分,原判认定俩上诉人对事故的发生及后果,承担同等的责任,并分别负责赔偿原告人50%的经济损失,合理合法,亦应予维持。周正空上诉所提“原审判决俩上诉人各负一半赔偿责任,缺乏事实根据”及甘子进提出“周正空应对本事故负全部责任”的上诉理由,纯属狡辩,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 波 审判员 郭超光 代理审判员 吴德金 二○○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梁 怡 转自:中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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