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 符玉玲等诉王照军交通肇事罪纠纷案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12-14 12:52) 点击:232 |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海南民终字第2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符玉玲,女,1950年10月出生,汉族,国营西达农场新村人,住该村,系死者黄贻积之妻。 上诉人(原审原告) 黄谋权,男,1973年4月出生,汉族,国营西达农场新村人,住该村,系死者黄贻积之长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 黄新梅,女,1976年10月出生,汉族,国营西达农场新村人,住该村,系死者黄贻积之次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 黄琼娃,女,1982年8月出生,汉族,国营西达农场新村人,住该村,系死者黄贻积之三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 黄谋飞,男,1984年7月出生,汉族,国营西达农场新村人,住该村,系死者黄贻积之四男。 法定代理人 符玉玲,女,系黄谋飞的母亲。 上诉人(原审原告) 黄谋焕,男,1986年4月出生,汉族,国营西达农场新村人,住该村,系死者黄贻积之五男。 法定代理人 符玉玲,女,系黄谋焕的母亲。 上述六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 冯天武,澄迈县华侨公司职工。 上述六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 陈帆,海南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王照军,男,1963年5月出生,汉族,国营西达农场土禄村人,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 王明,澄迈县中兴供销社职工。 上诉人符玉玲、黄谋权等六人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01)澄(福)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经审理查明, 另查,死者黄贻积之妻符玉玲,由于黄贻积死于交通事故,打击过重,出现精神异常。案在二审期间,经海南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符玉玲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已丧失劳动能力。黄贻积与符玉玲夫妇生育五个孩子。1997年黄贻积死亡时,长子黄谋权、次女黄新梅已满16岁,三女黄琼娃15岁,四男黄谋飞13岁,五男黄谋焕11岁。 上述事实有交警的《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分期付赔偿费的欠条》字据,海南省安宁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书》及收费条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王照军违章驾驶车辆,造成黄贻积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王照军应负全部赔偿责任。按规定,黄贻积的死亡丧葬费3000元、死亡补偿费15200元。黄贻积之妻符玉玲已丧失劳动能力,其抚养费,应赔偿20年。还应抚养黄贻积三个小孩满16岁,共9年,抚养费共计59160元。上述三项赔偿款77360元,应由王照军赔偿。王照军已付29900元,应予扣除。因此,王照军还应付给符玉玲等六人474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01)澄(福)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王照军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抚养费共计人民币47460元给上诉人符玉玲、黄谋权、黄新梅、黄琼娃、黄谋飞、黄谋焕; 三、驳回上诉人符玉玲、黄谋权、黄新梅、黄琼娃、黄谋飞、黄谋焕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4000元,鉴定费860元,共计4860元,上诉人负担860元,被上诉人负担4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谢垂光 代理审判员 黄声泽 代理审判员 郑 宇 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夏 转自:中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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