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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 符玉玲等诉王照军交通肇事罪纠纷案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12-14 12:52)    点击:232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海南民终字第208

 

 上诉人(原审原告) 符玉玲,女,195010月出生,汉族,国营西达农场新村人,住该村,系死者黄贻积之妻。

 

 上诉人(原审原告) 黄谋权,男,19734月出生,汉族,国营西达农场新村人,住该村,系死者黄贻积之长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 黄新梅,女,197610月出生,汉族,国营西达农场新村人,住该村,系死者黄贻积之次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 黄琼娃,女,19828月出生,汉族,国营西达农场新村人,住该村,系死者黄贻积之三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 黄谋飞,男,19847月出生,汉族,国营西达农场新村人,住该村,系死者黄贻积之四男。

 

 法定代理人 符玉玲,女,系黄谋飞的母亲。

 

 上诉人(原审原告) 黄谋焕,男,19864月出生,汉族,国营西达农场新村人,住该村,系死者黄贻积之五男。

 

 法定代理人 符玉玲,女,系黄谋焕的母亲。

 

 上述六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 冯天武,澄迈县华侨公司职工。

 

 上述六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 陈帆,海南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王照军,男,19635月出生,汉族,国营西达农场土禄村人,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 王明,澄迈县中兴供销社职工。

 

 上诉人符玉玲、黄谋权等六人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01)澄(福)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997124,王照军驾驶东风牌汽车,从澄迈县中兴镇开往仁兴乡的公路上,将骑单车的黄贻积碰死。事故发生后,澄迈县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王照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520日,澄迈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王照军在调解书上签名,同意赔偿77360元给符玉玲等六人。签订调解协议时,王照军已付29400元,尔后,陆续又付了几次计500元,便以经济困难为理由,拖延付款。符玉玲等六人多次找王照军付款未果,便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认为,王照军驾车违反交通规则,造成黄贻积死亡的交通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按规定黄贻积死亡丧葬费3000元,死亡补偿费15200元。死者黄贻积生育五个小孩。1997年黄贻积死亡时,长子黄谋权、次女黄新梅已满16岁,三女黄琼娃15岁,四男黄谋飞13岁,五男黄谋焕11岁,三个小孩抚养满16岁,共计9年,计18360元,上述三项共计36560元。 扣除王照军已付29900元,实应付6660元。据此判决:一、被告王照军应赔偿丧葬费人民币3000元,死亡补偿费15200元,抚养费18360元,合计36560元给原告符玉玲、黄谋权、黄新梅、黄琼娃、黄谋飞、黄谋焕,被告王照军已给付赔偿费29900元,尚差赔偿费666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符玉玲、黄谋权等六人不服,以原诉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王照军按交警大队的调解内容履行,并给付利息。王照军以原答辩理由进行答辩,表示同意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1997124,王照军驾驶东风牌汽车,从澄迈县的中兴镇开往仁兴乡的公路上,将骑单车的黄贻积碰死。事故发生后,澄迈县交警大队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王照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520日,澄迈县交警大队主持双方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王照军同意赔偿73360元给死者黄贻积的家属,并在调解书上签名。调解协议签订时,王照军付29400元。尔后,陆续分几次付500元,便以经济困难为理由,拒不付款。

 

 另查,死者黄贻积之妻符玉玲,由于黄贻积死于交通事故,打击过重,出现精神异常。案在二审期间,经海南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符玉玲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已丧失劳动能力。黄贻积与符玉玲夫妇生育五个孩子。1997年黄贻积死亡时,长子黄谋权、次女黄新梅已满16岁,三女黄琼娃15岁,四男黄谋飞13岁,五男黄谋焕11岁。

 

 上述事实有交警的《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分期付赔偿费的欠条》字据,海南省安宁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书》及收费条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王照军违章驾驶车辆,造成黄贻积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王照军应负全部赔偿责任。按规定,黄贻积的死亡丧葬费3000元、死亡补偿费15200元。黄贻积之妻符玉玲已丧失劳动能力,其抚养费,应赔偿20年。还应抚养黄贻积三个小孩满16岁,共9年,抚养费共计59160元。上述三项赔偿款77360元,应由王照军赔偿。王照军已付29900元,应予扣除。因此,王照军还应付给符玉玲等六人474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01)澄(福)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王照军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抚养费共计人民币47460元给上诉人符玉玲、黄谋权、黄新梅、黄琼娃、黄谋飞、黄谋焕;

 

 三、驳回上诉人符玉玲、黄谋权、黄新梅、黄琼娃、黄谋飞、黄谋焕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4000元,鉴定费860元,共计4860元,上诉人负担860元,被上诉人负担4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谢垂光

 

 代理审判员 黄声泽

 

 代理审判员

 

 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转自:中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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