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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 车喜军诉王永文等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纠纷案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12-14 12:49)    点击:120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上诉人(原审原告) 车喜军,男,1952815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庆市大同区高台子镇太平村前胡家屯。

 

 委托代理人 郑策,男,1935525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大庆市大同区大同镇同心街96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王永文,男,1957101出生,无职业,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东风监狱第八管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杨江,男,195592出生,汉族,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工人(已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住大庆市萨尔图区风云村1-12号楼201室。

 

 委托代理人 殷海,男,19471023出生,汉族,大庆市让胡路区检察院退休干部,住大庆市让胡路区47号楼5单元301室。

 

 上诉人车喜军因与被上诉人王永文、杨江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02)同高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车喜文及委托代理人郑策,被上诉人王永文、杨江未出庭,被上诉人杨东委托代理人殷海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20021191720分,被上诉人王永文驾驶黑E-95907号松花江微型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萨大路60公里处时,与同方向骑自行车行驶的上诉人车喜文相撞,致上诉人重伤,肇事后王永文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永文负事故全部责任。2002423大同区法院对王永文交通肇事案件进行了判决,上诉人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02528,上诉人向大同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王永文及原车主杨江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肇事车系李军购买,以杨江名义登记落户,并于200110月卖给王永文,车款已一次性付清。车喜军伤情经鉴定为七级伤残。

 

 原审认为,被告王永文驾车将原告撞伤后逃逸,应对此事故负全部赔偿责任。肇事车辆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机动车已交付且钱款付清,其所有权已转移,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的王永文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登记所有人杨江不负责任。

 

 原审判决:(一)被告王永文赔偿原告车喜军医疗费5 316.00元,残废者生活补助费12 323.20元,误工费1 164.48元,护理费319.00元,营养费及伙食补助费165.00元,法医鉴定费142.00元,会诊费100.00元,复印费20.00元,交通费98.00元,合计人民币19 647.68元。(二)驳回原告车喜军对被告杨江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审原告车喜军不服,上诉称:机动车所有人杨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肇事车辆虽登记车主为杨江,但该车已出卖给被上诉人王永文,王永文是该车的运行受益人和运行支配人,故应由被上诉人王永文承担赔偿责任。杨江不承担责任。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车喜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转自:中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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