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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 本车辆受损是否能获保险赔陪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12-14 12:46)    点击:70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案情」

 

 20012月原告李某以25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货车,用于经营。2002312原告李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等原因造成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因“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造成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合同签订后,原告李某按约缴纳了保险费,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即自20023132003312止。

 

 200313原告李某的保险车辆在某市场内发生火灾,车辆被毁。火灾发生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在火灾原因认定书中认为“火灾原因不明”,原告李某不服,上级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原因重新进行认定,最终决定认为:“维持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结论,即该火灾起火点位于北数第一辆车(原告被毁车辆)与第二辆车中间立柱东侧地面上,起火原因不明”。原告李某持该认定书向保险公司索赔,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该火灾属不明原因产生的火灾,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属免赔责任,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处理」

 

 对本案的处理产生二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主要理由为:原告的保险车辆在市场内发生火灾,经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认定为“火灾原因不明”,上一级公安消防部门维持了当地公安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结论即起火原因不明。中国保监委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中规定,“不明原因产生火灾”是指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中认定的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车辆因“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造成的损失,属保险公司责任免除范围。因此本案被告某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主要理由为:原告李某的保险车辆在市场内发生火灾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对火灾原因认定为“火灾原因不明”,而上一级公安消防部门在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决定书中重新认定为:“维持当地公安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结论,即该火灾起火点位于北数第一辆车(原告被毁车辆)与第二辆车中间立柱东侧地面上,起火原因不明”。从最终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中可以看出,“火灾原因不明”是该火灾的起火点起火原因不明。

 

 中国保监委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中规定:“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这里指车辆本身以外的火源以及基本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的燃烧导致保险车辆的损失:“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是指保险车辆发生自燃和保险车辆因不明原因产生火灾而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保险车辆由于本身以外的火源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保险车辆发生自燃和保险车辆本身因不明原因产生火灾而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原告车辆受损的原因是由于在二辆车之间有一个不明原因起火点起火,导致保险车辆受损,而非保险车辆本身因不明原因起火造成损失的。所以,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车辆保险合同的约定,本次事故是由于车辆本身以外的火源造成保险车辆受损的,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转自:中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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