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 事故七年后索赔 未过时效获支持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12-13 12:42) 点击:185 |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在1997年的一起交通事故中,肇事者李某一次性赔偿受害者王某5万元,双方约定今后不再追究。2004年11月,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支付再次住院治疗的费用。日前,崇文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王先生3294元。 原告王先生诉称,在1997年4月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其脑部严重受损,当时经调解解决。2003年11月至2004年1月,其到北京安定医院就医,被诊断为“脑外伤所至精神障碍”。该病在1997年的交通事故发生时未被查出,直到2004年初才被医院确诊,后经过法医鉴定,证明该病是由1997年的交通事故引起的。故此,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再次赔偿医疗费等共计3896元。 被告李某辩称,当初,交通事故已通过一次性赔偿解决,且王先生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王先生精神异常,是因心理问题和家庭原因造成的,其对安定医院的鉴定书不认可,不同意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先生于2003年11月所患的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与被告实施伤害行为直接相关,有市精神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病法医学鉴定书和法院到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的咨询意见为证。根据有关规定: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诉讼时效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原告王先生虽然是在1997年发生交通事故,但他直到 转自:中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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