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 林有珠交通上诉案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12-13 12:38) 点击:77 |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海南民终字第6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林有珠,男, 委托代理人 纪新壮,男,1959年出生,汉族,海南省五指山市司法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吴海育,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罗才兴,男,1957年出生,汉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罗马村人,住该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 麦有存,女,1959年出生,汉族,系罗才兴之妻。 原审被告 盛运文,男, 上诉人林有珠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人民法院(2001)乐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经审理查明,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医院医疗证明、医疗收费单据等证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有珠和被上诉人吴海育均系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事发当天,林有珠驾驶的三轮农用车违章搭载乘客达11人,吴海育驾驶的四轮农用车超载2.7吨。两车相向行驶发生碰撞之后,林有珠护送受伤人员离开现场,吴海育因惧怕被人追打而弃车离开现场。此后,二人均有时间和条件向交警部门报案,但均未及时报案,致使该起事故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原审法院认定林有珠驾车超越在其前方行驶的小轿车,从而造成了该起交通事故,由于事故发生时在场的人中有多人提供相反证据,故该事实无法认定;对于原审法院依据鉴定人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书进行责任分配,由于鉴定人系乐东县交警大队工作人员,且参与主持了案在交警处理过程中的全部工作,并以交警队名义作出“该事故现场由于村民非法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致使事故现场遭到严重破坏,造成事故原因无法查明,不能确认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结论。案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该鉴定人以个人名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书,违反程序,属无效鉴定,应不予采信。上诉人上诉有理,应予支持。上诉人林有珠与被上诉人吴海育应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即各承担50%赔偿责任。由于二人系共同致害人,所以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被上诉人吴海育驾驶的四轮农用车系从盛运文处购得,至事故发生,双方没有依法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原审法院判定盛运文对吴海育给付之债承担连带责任正确;依据有关规定计算罗才兴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7358.76元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3)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1)乐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罗才兴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罗才兴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7358.76元,由上诉人林有珠赔偿3679.38元,除已付的3400元,还应付279.38元;被上诉人吴海育赔偿3679.38元。林有珠和吴海育互负连带责任。盛运文对被上诉人吴海育给付之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应赔偿金额限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个月内付清。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160元,由被上诉人罗才兴负担287元,上诉人林有珠和被上诉人吴海育各负担436.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谢垂光 代理审判员 吴 平 代理审判员 黄声泽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符 晓 转自:中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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