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 两车相撞致人损害,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12-13 12:36) 点击:125 |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法院另查明,吴某是南通某机械公司挂养职工。其在院留察治疗期间,由其丈夫在医院护理。吴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有:误工费1268.28(按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支出标准6709元/年÷365天×69天计算)、护理费38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2元(9天×18元/天)。唐某所驾苏JK0363号中型货车系唐某本人所有,挂靠在盐城市城区交通服务中心,该车于 原告吴某诉称:2004年8月 23日,被告唐某驾驶中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经过204国道海安县农贸市场门前与同向行驶的金某驾驶的电瓶三轮车相擦,致金某跌倒,金某的电瓶三轮车失控后将我撞倒受伤,要求被告唐某、金某、盐城保险公司赔偿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自行车损失等5031.37元。 被告唐某辩称:发生交通事故是事实,交警大队已经作出了责任认定,原告的误工计算不准确,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自行车损失计算标准偏高。 被告金某辩称:发生交通事故是事实,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不准确,驾驶电瓶三轮车不需要驾驶证,应由唐某承担全部责任。唐某驾驶的货车已向盐城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限额20万元,应在限额内由盐城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盐城某保险公司未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限额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原、被告双方讼争的交通事故发生在 转自:中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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