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 电动自行车不能横过机动车道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12-13 12:31) 点击:106 |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骑摩托车戴头盔是一种重要的安全防护手段,但在严重的交通事故面前,它并不能起全部作用,注意安全行车才是最佳选择。退休职工章老汉不久前就有了这样深刻的体会。 63岁的退休职工章某,平日行事一贯比较谨慎,驾驶电动自行车也不忘戴上头盔。 章老汉跌倒后,头盔与地面发生猛烈撞击,头部很快失去知觉。章老汉在医院内清醒过来后,发现左眼部蒙上了纱布。等解开纱布时,左眼却什么也看不到了。尽管心里很奥悔和气愤,但却不解决问题。 原来,事故发生时,老汉的头盔被撞碎,碎片扎进了其左眼球,蛛网膜下腔出血,并导致左眼盲。法医鉴定认为,章老汉的综合伤残程度为8级。交警部门认定程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章老汉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处理未能达成协议,引发诉讼。 审理中查明,程某所驾中巴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法院根据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案件被告。 另查,章老汉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万余元。程某已给付章某赔款17000元。 原告章某诉称,被告程某未按安全规范驾驶,并将我撞伤,造成左眼失明,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程某及保险公司赔偿我损失。 被告程某辩称,原告未按规定经人行横道过公路,对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我公司愿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程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从人行横道通过,应负次要责任。保险公司应按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保险金额最高额度内承担责任。在讲明法律的基础上,经法庭主持调解,当事人之间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章某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计80000元;被告程某赔偿原告章某17000元(已给付);原告章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主要涉及电动自行车行驶中的法律规定问题。 关于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的问题,长期以来一直争论不休。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道行驶是世界各国法律的通行规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6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根据有关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因此,电动自行车作为非机动车,横过公路时,理应从人行横道上行驶。故原告章某不遵守交通规则,应当对事故负担必要责任。本案的发生再次告诉我们,遵守交通安全规则大于天,否则再好的防护措施也不能解决问题。 转自:中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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