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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肇事者逃逸无辜者垫背 法院认定构成不当得利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12-12 22:49)    点击:121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交通肇事发生后,肇事者驾车逃逸,本无辜的第三人被认作肇事者,并垫付了医疗费用,肇事者找到后,受伤者却拒不返还第三人垫付的医药费。1011,记者从海安法院获悉,此案已经该院调解审结,被告金某同意在年底前一次性返还给原告尤某垫付的医药费8376元,该院认为,金某不返还垫付款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2007221日下午6许,许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海安县曲塘镇银树村10组地段时,与前方同方向骑自行车的金某相碰,致金某跌倒受伤。见金某受伤,许某不仅没有赶快停车对其施救,而是驾车逃离了现场。不一会,本案原告尤某刚好也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经该处,与金某倒在路上的自行车相碰后跌倒,尤某自己也跌倒受伤。200736,海安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事故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于许某、尤某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许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尤某承担自身损失的全部责任。事发后,由于肇事司机许某无法找到,无辜的尤某被认作肇事者,并在公安机关处理纠纷过程中,为金某垫付了医疗费8376元。在许某被找到后,尤某即要求金某归还垫付的医药费,却遭到金某拒绝,金某说要等到许某的赔偿款到位后,才将钱还给尤某。尤某觉得自己又不是肇事者,而且自己还受伤了,现在肇事者找到了,金某于情于理都应先返还他垫付的医药费,遂诉至法院。

 

  法官评析: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财产利益,致他方受损害,应负返还的义务。其中,受利益方称受益人(债务人),受损害方称受损人(债权人)。我国现行民事立法直接规范不当得利的条文屈指可数,但间接有联系的条文不少。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四点:一是一方受有财产利益;二是另一方受有财产损害;三是一方受益与另一方受损之间存有因果关系;四是无法律上的原因。此案中,金某取得并不是肇事者的尤某为其垫付的医药费,即符合上述构成要件,构成不当得利。尤某作为受损者,享有要求受益人金某返还取得利益的请求权。

 

转自:中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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