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 机场违规停车被罚 司机状告民警败诉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12-12 22:41) 点击:75 |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因在首都机场临时停车被罚款200元,孟先生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首都机场交通巡察支队对其做出的处罚。近日,朝阳法院一审判决首都机场交通巡察支队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予以维持。 原告孟先生诉称, 被告首都机场交通巡察支队辩称,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同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八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据此,首都机场交通巡察支队作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享有对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职权。 本案中,首都机场交通巡察支队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孟先生未遵守临时停车上下人员后立即驶离的规定,妨碍了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应予处罚。原告孟先生对“临时停车”的理解系对法规规定的误解,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且经民警规劝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同时该法授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该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据此制定颁布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其中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对违反规定临时停车处200元罚款的处罚。因此,首都机场交通巡察支队对孟先生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符合前述法律及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同时,首都机场执勤民警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对孟先生作出行政处罚,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所确定的条件和程序,并未侵犯孟先生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中国法院网·石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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