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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 雇员交通肇事 雇主承担赔偿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12-12 22:39)    点击:103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案情]

 

      被告人熊某系清流县某汽车修理所雇工.2002年12月23日晚,晚上熊某无证驾驶在该所修理的吉普车外出试车,行驶途中与行人裴某发生碰撞,造成裴某死亡、吉普车撞坏。之后,被告人熊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回到修理所连夜把撞坏的部分修好以毁灭证据。12月24日,被告人熊某回湖南省望城县老家。2006年2月4日,被告人熊某被湖南省望城县公安局抓获。该事故经轻流县公安局交通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熊某负全部责任。2006年5月12日,被害人裴某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熊某、附带以事诉讼被告人汽车修理所赔偿原告人死亡赔偿金等费用计人民币229523元。

 

      [审判]

 

      2006年6月,清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雇主汽车修理所赔偿原告人死亡赔偿等费用计人民币71413元。

 

      [评析]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徙刑。

 

      本案被告人熊某无证驾驶汽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在肇事后逃逸并修理肇事车辆以达到其故意毁灭证据的目的,符合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物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民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故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5年。

 

     同时,被告人熊某系某汽车修理所雇工,双方之间存在劳工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西安民事赔偿责任应由雇主汽车修理所承担。

 

转自:中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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