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 11岁女童驾车肇事父亲构成交通肇事罪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12-11 22:43) 点击:131 |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在父亲的默许下,一名年仅11岁的女孩驾驶车辆在马路上行进,不幸撞倒了4名在路边散步的老人,造成2死2伤的惨剧。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女孩的父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天湖路是一条很宽的马路,可以并行8辆车。据目击者说,当时吉普车的速度也并不快,略微往旁边拐一下就可以轻易地绕过老人。 肇事者是一名11岁的女孩,小学5年级学生。肇事车辆司机王某是她的父亲,大庆石油管理局庆矿工程监理公司的专职司机。 据王某事后交代,当晚女儿央求王某要学开车,得到王某同意。 于是,女儿在王某的指挥下将车启动,以三四十公里的时速向前行驶。当女儿看见路边有行人,曾鸣笛示意避让,但几位老人没有在意。眼看离得越来越近,女儿惊慌失措,等到王某发现险情抢过方向盘猛地向左转时,为时已晚。 事故发生后,警方勘察认定车辆驾驶方负全部责任。由于肇事者年龄尚小,因此责任由其父亲承担,王某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指控:王某酒后将自己驾驶的车辆交给其11岁的女儿无证驾驶,造成2死2伤的严重后果。按照交通警察部门的认定,4位行人无责任,驾车者负全部责任,王某作为驾车者的监护人,应当对事故承担全责,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庭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王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本案两死两伤的发生,并非被告人王某造成的,而是其女儿的行为造成的。王某作为其女儿的监护人,理应承担事故的民事责任,而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而且,被告人王某既不是本人驾驶肇事车辆,也不是肇事车辆所有人或承包人,他当时只是对女儿要求驾车采取了放任而非支持的态度,因而其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系肇事车辆的固定驾驶员,案发时在车内应当驾驶车辆,对车辆负有使用和保管的义务。王某在明知女儿是只有11岁的未成年人、根本不具备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允许女儿驾车导致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法院对检察机关的公诉予以支持,对辩护人认为王某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的意见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可予从轻处罚,判决王某犯有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判决后,王某没有上诉。 转自:中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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