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 谁该为路面污染买单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12-10 22:08) 点击:105 |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两车相撞,致使公路路面造成污染和腐蚀,路面损失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经过歙县交警大队认定,汪某、许某的过错行为均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事宜,已由歙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也达成了赔偿协议。 观点:
本起交通事故造成损坏的公路,由安徽省歙县公路分局负责管理、养护。 观点一:公路的路产是国有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因汪某驾驶的低速自卸货车与许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损坏,两车的保险公司应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中承担赔偿责任,两车的登记所有人和实际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许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系执行职务或从事雇佣活动,其赔偿责任应由该车登记所有人和实际所有人承担。死者汪某系低速自卸货车实际所有人,其赔偿责任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其遗产范围内承担。 观点二:公路损坏赔偿,其收费标准有皖价费[2000]371号文件为依据。该文件《关于公路、公路设施的占用、挖掘、损坏赔偿收费有关问题的函》,明确规定因路产损坏程度原因,对公路管理机构收取的路产损失赔偿有争议的,可委托价格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文件附有具体的收费标准。为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歙县公路分局专门委托歙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现场鉴定。 起诉: 为了切实维护路产路权,确保国家利益不受损失,歙县公路分局在多次向汪某和许某双方的利害关系人索赔无果的情况下,根据《民法通则》第73条、106条,《公路法》第85条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聘请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于
审判: 审结接到起诉后,歙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件进行了立案审理,并于
案件启示: 启示一:公路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保障,是国家财产。一旦公路及公路设施遭受路面污染和腐蚀等损害,公路部门义无反顾肩负职责,向当事人索取赔偿,必要的时候,坚决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启示二:路政管理是公路管理机构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政管理。这是维护路产路权所必须,是保公路畅通所必须,也是树公路形象进而光大地域形象所必须。然而,由于路政管理工作点多、面广、线长,涉及范围大,具有跨系统、跨行业的特点,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这就需要公路管理部门注重加强协调与沟通,积极推进路政管理由部门行为向政府行为、由行业行为向社会行为转变,形成路政管理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转自:中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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