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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 免费搭车所造成的赔偿责任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12-10 22:02)    点击:86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案情介绍:杨某(男、16岁)和谢某(男、17岁)是邻居,都是大足县城某中学学生。200511元旦期间,杨某请求谢某搭乘谢的摩托车到龙岗街道买东西,谢某同意。当车行至田坝时,该摩托车不慎与迎面而来/黄某所驾驶的农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俱损、杨某受伤住院的重大交通事故。杨某先后送入大足县人民医院、重庆市第二医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45000元。出院后,杨某经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三级伤残。事故经县交警大队认定,摩托车主谢某应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在住院期间,为筹集杨某医疗费用,谢父与农用车主黄某达成了协议,黄某应承担的责任已作了赔付。杨某表示不再要求黄某承担赔付责任。谢父也积极为杨某筹集相关费用,先后给付人民币5600元。当杨某要求谢某继续支付医疗费用时,谢父表示经济困难而不再支付。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摩托车主谢某、农用车主黄某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110000元。

 

  [分歧意见]

 

  关于本案赔偿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谢某是无辜的,他是在杨某的要求下送其上街。由于谢某是在顾及人情关系自己并不情愿的情况下搭载的他人,是好心帮助别人,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要赔偿的话,也只能由农用车车主黄某赔偿。黄某与原告达成的不再赔偿协议不合法。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都有过失且都遭受了损失,但谢某应承担大部分的赔偿责任。农用车车主黄某与原告达成的不再赔偿协议效力是合法的。

 

  [ ]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是:

 

  第一、双方都有过错。杨某明知被告谢某是学生,没有驾驶证,应当预见到危险的存在,但因其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他主动要求被告载其上街,导致此事故的发生,故原告存在过失。被告谢某既然答应搭载杨某上街,就负有将其安全送达的义务。在行车的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则,以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由于被告的主要过错,造成原告杨某的伤残。《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无论是否存在故意还是过失,都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赔偿)责任。因此,本案被告谢某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原告本身也有过错,在判决的时候适当减轻被告谢某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本案原告请求被告谢某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原告与车主黄某达成的不再赔偿协议效力合法。因原告与农用车主黄某达成的赔偿协议,表示不再要求黄某赔偿,是当事人自行处理自己民事权利的一种民事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规定。故黄某可以不再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被告应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农用车车主黄某与原告达成的不再赔偿协议效力合法。

 

 

 

转自:中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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