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公司治理律师 - 动产质权是否可以善意取得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12-08 22:13) 点击:94 |
企业改制公司治理律师—连会有律师: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企业改制、并购、重组、公司制理的法律业务,为顾问单位提供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协助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完成国有产权界定,代理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处理国有产权方面的纠纷;制作《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制作《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协助改制后公司制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规章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董事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外部治理体系,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等独特、周到的服务,让顾问单位有效化解风险,提高效益。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所谓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就是说出质人以自己没有权利处分的第三人财产来设定的质权,这时质权人就处于善意取得占有质物。对此,我国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权处分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而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确立,必然导致对质物的原所有人的权益保护的相对削弱,善意取得动产的质权人则由此取得了担保物权。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应当符合一定的要件:第一,出质人的主体资格要有限制,即出质人必须是无权处分人。第二,质权人必须是出于善意的已经占有了质物。第三,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质物必须是法律允许流动的动产。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善意取得标的物限于动产,但法律也规定了几类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动产,如航空器、船舶、货币等。第四,出质人把该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必须是以设定担保为目的。 转自:中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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