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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公司治理律师 - 留置物的保管责任由谁承担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12-07 23:06)    点击:102

企业改制公司治理律师—连会有律师: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企业改制、并购、重组、公司制理的法律业务,为顾问单位提供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协助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完成国有产权界定,代理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处理国有产权方面的纠纷;制作《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制作《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协助改制后公司制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规章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董事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外部治理体系,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等独特、周到的服务,让顾问单位有效化解风险,提高效益。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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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留置权人有对留置物的保管义务,该义务产生于留置权产生之时,从严格意义上说,这种保管义务是留置权产生之前,债权人对该的保管义务的延续。因为债权人在依合同占有该物时,就负有保管义务,当债权人享有留置权时,这种基于合同产生的保管义务就转化为基于担保物权而产生的保管义务。在实践中,保管义务实际延续至留置物交还之时,因为从留置权消灭到留置物交还还有一定的期间,在这个短暂的期间,留置权人仍负有对留置物的保管义务。

 

转自:中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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